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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37-11 條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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