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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37-10 條
本法所稱收容聲請事件如下: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 係條例提起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事件。 二、依本法聲請停止收容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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