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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32 條
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簡易訴訟程序之審理,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
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與法院相距過遠之地區者,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
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之方式行之。
前項與法院相距過遠地區之標準、審理方式及巡迴法庭臨時開庭辦法,由
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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