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簡易訴訟程序之審理,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 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與法院相距過遠之地區者,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 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之方式行之。 前項與法院相距過遠地區之標準、審理方式及巡迴法庭臨時開庭辦法,由 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