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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28-4 條
行政法院應將適於為調解委員之人選列冊,以供選任;其資格、任期、聘
任、解任、應揭露資訊、日費、旅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法官於調解事件認有必要時,亦得選任前項名冊以外之人為調解委員。
第一項之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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