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應將適於為調解委員之人選列冊,以供選任;其資格、任期、聘 任、解任、應揭露資訊、日費、旅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法官於調解事件認有必要時,亦得選任前項名冊以外之人為調解委員。 第一項之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