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由原行政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 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法 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 當事人對於前項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者,法官得另行選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