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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28-3 條
調解由原行政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
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法
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
當事人對於前項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者,法官得另行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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