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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14 條
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
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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