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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08 條
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行政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
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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