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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94-1 條
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 事件,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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