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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94 條
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
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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