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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85 條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但行政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行政法院依前項但書規定續行訴訟,兩造如無正當理由仍不到者,視為撤
回其訴。
行政法院認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除別有規定外,應自
該期日起,一個月內裁定續行訴訟。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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