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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82 條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行政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
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
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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