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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81 條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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