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 者,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依第二十九條規定,選定或指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者,訴 訟程序在該有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選定或指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