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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77 條
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
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
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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