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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62 條
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就訴訟事件之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從事該學術研究
之人,以書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前項意見,於裁判前應告知當事人使為辯論。
第一項陳述意見之人,準用鑑定人之規定。但不得令其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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