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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60 條
鑑定人於法定之日費、旅費外,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鑑定所需費用,得依鑑定人之請求預行酌給之。
關於前二項請求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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