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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5-2 條
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住居所地 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前項訴訟事件於投保單位為原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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