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735195人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48 條
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
仍拒絕證言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