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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45 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下列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 屬關係或與證人訂有婚約者。 二、證人之監護人或受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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