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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28 條
行政法院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法官、書記官及通譯姓名。
三、訴訟事件。
四、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及
    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
五、辯論之公開或不公開;如不公開者,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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