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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25-2 條
行政法院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必要時得命司法事務官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
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
行政法院因司法事務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
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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