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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22 條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起訴之事項為始。
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
其必要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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