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 之全部屬於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範圍者,地方行政法 院應改依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規定,由原受命法官繼 續審理。 地方行政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追加、變更或反訴,致其 訴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者,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 院。 高等行政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 之全部屬於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者,高等行政法院應裁定移送管轄之 地方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