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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10 條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
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以裁
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行政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情形通知第三人
。
訴願決定後,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者,得由受移轉人提起
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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