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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第 86 條
訴願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行政救
濟程序進行中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受理訴願機關得停止訴願程序之
進行,並即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
受理訴願機關依前項規定停止訴願程序之進行者,前條所定訴願決定期間
,自該法律關係確定之日起,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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