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719709人
法規名稱: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第 82 條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
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
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