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8101953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第 62 條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 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