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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第 5 條
人民對於前條以外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應按其管轄
等級,比照前條之規定為之。
訴願管轄,法律另有規定依其業務監督定之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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