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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第 49 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
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前項之收費標準,由主管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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