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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第 46 條
訴願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受 理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達於訴願人或參加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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