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721044人
法規名稱: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第 44 條
對於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未經陳明法定代理
人者,得向該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
對於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