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8102078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第 42 條
輔佐人到場所為之陳述,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 者,視為其所自為。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