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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第 40 條
訴願委任之解除,由訴願代理人提出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
內,仍應為維護訴願人或參加人權利或利益之必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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