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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第 16 條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 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 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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