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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
第 4-1 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自公布後 一年施行。 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修正前重婚者,仍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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