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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 11 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沈沒物,而具備民法第八百零
三條及第八百零七條之條件者,於施行之日,取得民法第八百零七條所定
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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