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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28 條
民法債編所定之拍賣,在拍賣法未公布施行前,得照市價變賣,但應經公
證人、警察機關、商業團體或自治機關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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