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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1 條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利息債務,於施行時尚未履行者,亦依民法債編 之規定,定其數額。但施行時未付之利息總額已超過原本者,仍不得過一 本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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