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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總則施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
第 13 條
外國法人在我國設事務所者,準用民法總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
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及前條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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