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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總則施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
第 10 條
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法院對於已登記之事項,應速行公告,並許第三人抄錄或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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