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2215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97 條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
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