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2962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96 條
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
理人時,發生效力。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