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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953 條
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 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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