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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937 條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債權人之留
置權消滅。
第八百九十七條至第八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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