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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932 條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
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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