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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926 條
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
時價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
前項找貼,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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