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261614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921 條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除經出典人同意外,
典權人僅得於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限度內為重建或修繕。原典權對於重
建之物,視為繼續存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