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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887 條
質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實 行質權之費用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前項保存質物之費用,以避免質物價值減損所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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