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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87 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 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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