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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862 條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
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
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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